北京公立治疗白癜风医院兵临:贪官退赃返还 是否另有玄机
近日,深圳市原大鹏新区葵涌街道*工委委员、综合执法队队长张庆云涉嫌受贿案开庭。可见,无论是对嫌疑人的清白,还是对刑事司法的公正,多余的退赃都不可简单以无罪推定的方式不作追查。 近日,深圳市原大鹏新区葵涌街道*工委委员、综合执法队队长张庆云涉嫌受贿案开庭。引起舆论好奇的是,张归案后主动退赃90万元,但最终被指控收受贿赂人民币19万元、港币30万元。多退的赃款被返还给张本人,目前已返还30万元。 退赃90万返还30万,这样的反腐 故事 令人称奇。多出来的30万元,究竟是合法财产还是赃款,既关涉被告人的刑事罪责,又关乎司法的公正,不可稀里糊涂一返了之。法院给出的理由是,查无实据,张庆云理应将多退的赃款领回去。返还查无实据的退赃,看似体现出法院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遵从,但从腐败案件的刑事执法看,法院更适当的选择是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。 从法律程序上分析,嫌疑人主动退赃意味着这笔钱在合法性上存疑。由于我国刑法规定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,且按照最高检的立案标准,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。也就是说,对于多余的30万元,可责令当事人说明合法来源,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,应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立案侦查。虽然这一罪名本身在打击腐败上存在诸多争议,但在刑法未修改之前,司法以无罪的方式不作深究并不妥当。 查无实据的退赃,来源只有两种可能:要么是嫌疑人贪赃枉法而非法获得,要么是其合法收入所得。如果是前者,正常的刑事执法必须按照相关罪名进行追究;如果是后者,也不能简单将多退的赃款返还了事。需要追查的是,这种多退究竟是嫌疑人记忆出现差错,还是另有隐情。有律师披露,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中,所谓的主动退赃有时 近于办案机关勒索 。在本案中,倘若30万元是合法财产,那么是否存在办案部门胁迫退赃的情形? 相比而言,后一种疑虑更值得关注,因为它关系刑事执法的正当性。有资料显示,类似贪官嫌犯多退赃款的现象并非孤例,如广东国投贪官杨某被控受贿247万,却主动退赃317万,多出来的70万元检察机关认为查无实据不予指控;广东三水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站站长何锐枝退赃款230万元,但检察机关实际查实的却只有82万余元。这些个案,难道都是退赃人的 糊涂 ?或是检察机关执法疏漏?还是反射出查案过程中存在失范现象? 可见,无论是对嫌疑人的清白,还是对刑事司法的公正,多余的退赃都不可简单以无罪推定的方式不作追查。相反,只有查清这笔钱的来龙去脉,才能体现司法的正义与法治的清明。 无论是对嫌疑人的清白,还是对刑事司法的公正,多余的退赃都不可简单以无罪推定的方式不作追查。只有查清这笔钱的来龙去脉,才能体现司法的正义与法治的清明。 本报特约评论员兵临 健美比赛后台:工作人员帮抹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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